花呗套线平台(刷单群还是套现群)
云基奔 • 2024-01-12 08:00:59 • 次
以提供信用卡、“花呗”套现或增加电商平台积分等为诱,招募并安排大量人员与线上、线下商家进行虚假交易,并为店铺伪造虚拟销量、2018年10月起,陈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通过多种方式获利,经审计,仅陈某一人涉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4亿余元。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潘某等9人提起公诉。
为吸引客流、比拼平台检索排名,部分商家依靠刷单团伙刷销量、刷好评。看准这一“商机”,2019年,陈某和潘某整合手中资源,共同从事刷单业务。运营之初,该团伙把“业务”集中在有相当旺盛刷单需求的大型电商平台新零售业务。潘某等人负责出面联系平台商户、拓展刷单业务,陈某管理和运营刷手团队完成刷单任务。当潘某得到商户“订单”后,把店铺的需求和刷单数、刷单金额通过相关联络人发给刷手团伙管理人陈某,再由陈某联络手下的“刷手小组”,由各“小组负责人”进行业务分发,最精辟由末端的刷手根据需求到指定的网上店铺进行支付。
商家在收到钱款后,会将钱款直接转给陈某或者指定的账户,最后流向“小组负责人”各自控制的刷手。同时,商家支付的“佣金”也会按照比例进行分成。为了笼络更多刷手,除了给予每单5元至20元不等的“利润”之外,在各个平台的积分也归刷手所有,这些积分在大型电商平台购物时,可以进行价格抵扣。
对犯罪团伙涉案资金进行梳理时发现,处于犯罪团伙末端的大量刷手,不仅没有“佣金”,甚至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原来,这些刷手也是犯罪团伙的“客户”。2019年起,团伙在帮商家刷单的同时,还开展了“信用卡套现”业务。在刷单团伙建立的群内,陈某等人公布了刷单套现的规则,刷单套现的资金回款时间是七天左右,如果急需信用卡套现周转的,还有“三天回款”“当天回款”两个“套餐”可供选择,不过选择加急的必须支付额外的手续费。
在犯罪团伙设计的黑色产业链中,商家和招募的刷手均具有双重身份,前者既是“刷单”受益者,又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套现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后者既是“刷手”,又是“套现”获取现金流的受益者。商家的利益驱动点在于提升销量、获取好评、网络引流,以及后续在入驻平台续约时获取优惠合约条件等;“刷手”的利益驱动点在于获取现金流、获取网络平台积分等。而犯罪团伙寄生其中上赚商家、下赚刷手,不断汲取商户和刷手养分,野蛮生长。
随着套现需求量不断增加,犯罪团伙在建立的微信群内还增设了信用卡直接套现的“新业务”。刷手如果有套现需求,不再需要完成“刷单任务”,直接通过扫描群内的二维码,就可以向指定的商户进行付款。刷单团队“管理人员”会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和“好处费”后,将剩余钱款转账到刷手指定账户。
涉案人员到案后,在对账目进行核查时发现,潘某对接的各网络商户刷单金额为1.8亿,而负责刷手团伙的陈某,涉案金额已经超过了14亿。仅有1.8亿的“订单”,却有14亿的刷单量,中间绝大部分的虚假交易是在哪里完成的呢?
据陈某等交代,他们开展的信用卡直接“套现”新业务依托的商户并不是电商平台商户的真实“客户”,而是犯罪团伙自己在网络支付平台注册的线下商铺。在犯罪团伙中,张某、宋某、曹某3人负责收集的线下店铺的商户信息,然后通过在线支付平台注册成为商户,拿到商户的付款二维码后提供给团伙负责人,供群内刷手扫码套现。依托这些“空头”店铺,犯罪团伙实现了大量“套现”,并以此疯狂牟利。
值得关注的是张某本身的工作就是线上支付平台的推广和线下商户注册。在张某的纵容下,犯罪团伙注册了大量没有实际经营的纯套现商户。不仅如此,张某还根据犯罪团伙需求,故意调低了上述在线交易的平台收款服务费率。
张某等人还会在团伙实施信用卡套现时,实时监控支付状态,当钱款出现扫码之后没有立刻到账的情况时,其会通知团伙停止扫码,并迅速将这些账户中的钱款进行转移。
线上支付平台本身对商户有相应的监管举措,但是存在一定漏洞。尽管犯罪团伙使用的某些商户的收款情况明显异常,如某数码手机店、某农场、某网吧每个月的收款流水高达千万元,但在张某的掩饰之下,支付平台并未监控到账号异常,致使账号长期被用于套现。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陈某等9人采用上述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通过按比例向付款人收取“套现手续费”等方式从中获利,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作者:单颖文 顾家奇
编辑: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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