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职是什么意思(详解清朝官员奖励惩罚制度)
云基奔 • 2024-03-25 01:40:51 • 次
在很多清朝影视作品中,我们常见官员得到奖励或受到惩罚,往往都是通过皇帝的金科玉言,一句话就能一飞冲天或是罢官免职,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是一种常态。在清代,官员奖励和惩罚是有一个很细致的程序的。
首先讲讲奖励制度
对于官员的奖励,有议叙之称。广义的议叙奖励有多种,如晋爵、授官,记名以备升补,或优先补缺,以及荫叙子孙、加级纪录、赐予功名、赏戴花翎、加赏职衔、加俸等等。
其中因政绩、嘉行、军功而予以的纪录、加级、记功,也是议叙中重要的内容,以下做一个简单介绍。
纪录分为三等:纪录一次、纪录二次、纪录三次。加级分为三级:加一级、加二级、加三级。纪录四次算是加一级。合起来为十二等,即:
纪录一次、纪录二次、纪录三次、加一级(可作纪录四次)。加一级纪录一次、加一级纪录二次、加一级纪录三次、加二级(可做加一级纪录四次)、加二级纪录一次、加二级纪录二次、加二级纪录三次、加三级(可做加二级纪录四次)。
议叙加级食俸者,照所加之级支取俸禄。加级给予升衔者,照所加之衔给予顶戴。另外,京察一等者加一级,大计卓异者初赐朝服,乾隆中改为加一级并注册,凡记名者可优先晋升官职。
加级、纪录,是朝廷定期考察官员的重要条件,还可抵消降级、罚俸处分,但恩赐、捐纳之加级不准改抵。官员任新的职务后,其加级、纪录有随带与不随带之分。
武职议叙军功,八旗营总以下奖给功牌,绿营副将以下奖予“功加”,以战场双方情势,取胜难易程度等分别立功等次。其八旗副都统以上、绿营总兵以上,除奖功牌外,予以军功加级、纪录。
凡得功牌、功加者,按其官之品级、得功之等授爵。在破阵、攻城、水战中立功者,另有专条议叙,赐爵或授官职。阵亡武官,除奖给恤银外,皆赐世爵,该世爵降袭者,降至恩骑尉世袭罔替。
再来看看惩处制度
惩处,有随时因事之惩罚,有定期考绩之处分。官员贪、酷者,随时惩处。因行政失误、违章者所作的行政处分,按轻重依次为罚俸、降级、革职。
罚俸:请入关前,职官及有世爵世职者,较轻之处分有罚“土黑勒威勒”之制,汉语称之为罚以“应得之罪”。同样是罪行,官品、爵位越高,所罚就越重。入关后改为按职罚俸,并于康熙十年取消以前罚“应得之罪”的制度。罚俸为七等,为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
乾隆时还曾实行罚“议罪银”制,数额较大,主要针对养廉银、额外陋规收入较高的督抚、藩臬、盐政、关差、织造及某些京官。
降级:轻者留任,重者调用。降级留任按轻重分为五等:降一级留任、降二级留任、降三级留任,于现任职官品级递降,仍留现任,而俸禄按降级之后的品级支俸。
比降三级留任严厉的惩处为调用,按轻重分为五等:降一级调用、降二级调用、降三级调用、降四级调用、降五级调用,以现任品级实降、离任。如果职官的品级不足所降之级,则以革职论处。
以上降级、革职还可视其情况而复职或再任用,称为“开复”,革职中最重者为“永不叙用”,如果有罪,还要交刑部惩处。
官员处分又有开复之制、捐复之法
降级、革职之留任者,定以年限,一般为降级留任者三年无过、革职留任者四年无过,可给予开复,也有特旨而六年、八年无过开复者。其降级调用及革职官员,没有年限之分,根据情况可依例开复。
捐复之法,根据被处分官员的品级、性质种类及处分事由、轻重而定。情节较轻,事属因公获罪者,准予捐纳开复。
以上就是关于清代官员奖惩制度的一些简单介绍,其中当然不包括皇帝的个人喜爱和额外的恩宠,只是针对正常的情况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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